离婚一方没收入,按照不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判抚养费,无经济来源不是能够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