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户口,这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如果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
1、 离婚证;
2、 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 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 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父母视起诉要法院离婚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 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2、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3、 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即可。
综上所述,如果户口本就跟随女方,则无需迁出,如户口原先是跟随父亲的,则需带上上述条例中所规定的材料至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迁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