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迁回女方?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需要变更户口的,如果女方户口未超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可以由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女方户口在本户口管辖区以外的,子女户口迁回女方需要由户主或本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在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即可。《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