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否由公安机关自己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否由公安机关自己撤销?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可能被撤销;公安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错误,也可以主动撤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