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孩子父亲放弃继承,您儿子仍无法直接继承房产。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无法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如此约定是无效的,同时需要提示您色是,离婚协议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才是有效的,在房屋还不属于您跟配偶的情况下,您是不能对财产产权作出约定的。
那么您想要子女,获得爷爷名下的房产怎么办?只能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也就是爷爷、奶奶生前都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重约定房屋归您儿子继承才可以。但是写了遗嘱后,立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这一点是无法控制的,是立遗嘱人的法定权利,所以这个风险也是无法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