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如果局限于法律条文,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二、植物人离婚是否准许植物人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14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时,已经无行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尽夫妻义务,故植物人离婚依法应当准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准予离婚的原则,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感受,而是一种推定。既然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并不等同于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感情破裂。那么在当事人不能理解行为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就应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客观表现对其感情情况作出判断,因此,应该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表达是否离婚的意见的权利,作为维护此类特殊人群权益的特殊规定。进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为表达意见,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参加调解,甚至可以代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