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开垦滩地。耕地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米、北方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够、渠、路和地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
2、“非耕地”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一般的理解,是除了耕地以外的土地,都可以称之为非耕地。包括:村里的林地、草地、四荒以及前三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