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种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
《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包合同的形式要求的具体内容,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