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在企业中的待遇及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规,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生活补助费。一般情况下,不会开除缓刑人员,而是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严重情况下触犯刑律的职工会被开除,需要经过厂长(经理)提出,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1、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拓展延伸
渎职罪判缓刑后是否应该保留公职?
渎职罪判缓刑后是否应该保留公职,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判缓刑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可以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保留公职可以让其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并通过监督和教育帮助其恢复道德和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违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保留公职可能会对公信力和社会信任产生负面影响。在决策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人的悔过表现、公职的敏感性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再次违法。最终的决策应基于法律、道德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结语
对于缓刑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关系,《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情况下,可以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然而,对于渎职罪判缓刑后是否应该保留公职,存在争议。在决策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人的悔过表现、公职的敏感性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