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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免予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1、法院判免于刑事处罚是应当具有要求,这个要求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限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灭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规则,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做法,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一、渎职罪分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二、渎职罪特点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接故意;将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界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试图以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包含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分为两大类: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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