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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与其他行业性、地区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针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更多地考虑软件行业的特点。软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可从减免税优惠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上得以体现。

定期减免税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对于软件企业来说,这一方式简明有效。现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办法,减免税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鉴于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软件企业获利时间相对置后的实际,现行政策没有采用通常的自开业或投产年度起计算的办法还是比较适当的,避免了软件企业在前期赢利状况不佳时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开始赢利时却因五年优惠期已过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来减轻所得税税负,是制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采用的另一重要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可以通过对税前列支范围、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调整来实现,也可以直接加以调整。现行优惠政策中上述调整手段均有体现,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仅分析直接调整方式。

在直接调整方式上,软件企业可适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在税前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以外(计入管理费用),如此项支出当年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显然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但是,笔者认为此项政策尚存改进余地,技术开发费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科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就需要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对照税法列举项目范围进行归并,并同时设立技术开发费专项科目备查。由于财务口径和税务口径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在执行这一优惠政策时,财务核算的工作量大,加计扣除申报手续也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效率较低,事前事后稽核监控困难。此项政策中加计扣除部分的计算依据如能直接以占技术开发费比例较大的研发人员薪资等一两项简单易查实的财务指标替代原有指标,似可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软件厂商普遍缺乏品牌优势,主要以开发应用软件产品为主。基于这一现实,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必要。优惠政策到位了,再充分运用科学的征管技术与手段正确执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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