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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理?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销售假药在我国是被认定为抽象危险犯,因此就算不知道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药品的,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构成犯罪自然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用对应的法律处罚,但是可能会受到行政方面或者是民事方面的法律追究,所以应该多方面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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