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延期,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证明。未履行通知和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情况下,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分析
1、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未尽此义务,则应对对方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负责。
3、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主张以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上述通知和举证义务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中标人应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
中标人应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时,中标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法律责任和风险。首先,中标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次,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评估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此外,中标人还应与相关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在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方面,中标人应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记录,以备将来可能的法律争议。综上所述,中标人应对不可抗力采取积极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并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
结语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延期履行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期限内的证明。若未尽此义务,应承担对方本可避免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标人在面对不可抗力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法律责任和风险,包括及时通知、提供证明、评估影响、减少损失,并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协商。同时,妥善保留证据和记录以备可能的法律争议。中标人应积极管理法律责任和风险,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