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提前离职是可以的。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离职;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单位的,三十日后可以离职;如果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告知单位,三日后就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