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持本人 身份证 、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二、与原工作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五、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六、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七、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 解除劳动合同 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八、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 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