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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旨是根据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的不同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濒临破产等,公司应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补偿或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解除,另一种自然就是违法解除。其中合法解除的情况下,有些时候也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是主张赔偿金。这个赔偿金的计算,通常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结语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并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请注意,赔偿金的计算通常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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