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是这样的:C Ct ×C1×(Ih+ Ia,i)(Ia.i≤10%,i,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t――伤残赔偿总额,元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实际赔偿额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