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 签订买卖合同,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合同有效。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