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依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具体如下:
1、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2、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晚育假增加15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难产假。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3、生育医疗费:
(1)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