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医疗待遇
(1)员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必要的诊察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医疗旅费,都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支出的伙食费,由本人承担
13,单位承担23。医疗时间到医疗结束为止。
(2)企业员工因工伤一般在本部门诊所、员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无法治疗的情况下,所属部门的行政必须转送其他医院或地方治疗。员工在国外接受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诊旅费由公司清算。由于医院床位的限制,如果不能立即住院,所需的住宿费用可以根据公务出差标准由公司清算。行政事业单位员工的这笔费用,可按企业规定由公司清算。
(3)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单位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如需转院就诊,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均由单位清算。
(4)员工因工伤停止医疗期间,按原标准工资支付,直到医疗结束。
2、残疾待遇
(1)企业员工因工伤医疗结束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估残疾,根据失去劳动力的程度享受不同的残疾待遇:完全失去劳动力的,按现行方法实行退休制度。其中,全部残疾,饮食起居不需要人帮助的,每月支付本人标准工资的80%的全部残疾,饮食起居需要人帮助的,每月支付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20%;降低30%以上者补助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人受伤的员工因犯罪被解雇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的,原公司应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困难的,可适当补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