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后年金个税计算
退休后年金个税计算方式如下:2014年1月1日后退休且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年总奖金个税计算
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有了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计算个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而2018年发放的年终奖不存在适用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情形,但可以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计算个税,也可以将年终奖计入本月工资合并计算个税。
1、2018年12月发放2018年终奖的年终奖计税方式:(1)修正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折算成每月工资薪金。(2)根据旧月度税率表,找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个税=修正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修正年终奖=年终奖—(5000-应发工资)。
2、2019年发放2018年终奖的年终奖计税方式:(1)年终奖除以12个月,折算成每月工资薪金。(2)根据新月度税率表,找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个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计算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的起征点改成每月5000元。还分了几类,5000元到8000元这类税率为3%,8000元到17000元这类税率为10%,17000元到30000元这类税率为20%,30000到40000元这类税率为25%,40000元到60000元这类税率为30%。
年终奖个税计算
国税发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50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乘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乘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总的来说,年终奖个税上报有同正常工资薪金相区别的申报入口,申报时也要注意填写当月发放工资总额,否则计算出的税率会是与实际缴纳不符的税额。此外,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应将年终奖金额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看待,并以5000元为起征点计算个税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