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税减免税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