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形式上有瑕疵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严格形式主义。
2、表达不规范不明确
遗嘱使用比较多的生活用语或不符合语法和法律措辞,或表达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
3、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如果遗嘱中一并处分他人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4、并非遗嘱人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在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是伪造的,或被篡改的情况比较多。而遗嘱笔迹鉴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鉴定机构对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比较高,要求样本笔迹材料时间上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而实际情况是,一般老年人很少有书写的习惯,或者有书写的困难,所以对比的样本比较有限。
5、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伪造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