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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能否要求赔偿合同到期?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补偿。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若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将保留,职工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法律分析

合同到期工伤有补偿。在劳动的合同期满结束,或者是职工自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如果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不可以解除或者是终止,职工和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到其退休。

拓展延伸

赔偿合同到期后能否继续要求工伤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合同到期后,仍然可以继续要求工伤赔偿金。工伤赔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赔偿合同的到期并不影响工伤赔偿金的权利,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限制,因此建议工伤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错过合理的赔偿时机。在此过程中,建议工伤职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合同到期后,仍可继续要求赔偿金。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工伤所带来的损失。赔偿合同到期并不影响赔偿金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但需注意时效限制,建议及时行使权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6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应当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与就业补助金一并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二)劳动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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