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个等级。
(一)一级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及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
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 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和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质量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直辖市办理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二级资质审批在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省内三级资质办理在地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局),二级资质办理在省建设厅办理;全国所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由住建部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