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执行,科级干部退休年龄未延长。根据该办法,满足年龄和工作年限条件的干部可以退休,或者通过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干部也可以退休。
法律分析
目前并没有延长科级干部退休年龄的政策,依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该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拓展延伸
科级干部退休政策的调整及影响
近年来,针对科级干部的退休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这对科级干部个人和组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最新政策,科级干部的退休年龄逐步提高,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调整旨在延长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进而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组织中的作用。然而,这也意味着科级干部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适应工作压力和挑战。此外,退休政策的调整还可能对组织的人事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产生影响,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配套政策的制定。总体而言,科级干部退休政策的调整将对科级干部个人和组织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结语
科级干部退休政策的调整对个人和组织产生重要影响。随着退休年龄逐步提高,科级干部将有更多时间积累工作经验和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这也意味着他们需要适应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挑战。退休政策的调整还可能对人事安排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产生影响,需要及时调整和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综上所述,科级干部退休政策的调整需要全面考虑,确保顺利实施和最大化效果。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