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1、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对于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事宜进行约定。2、如不办理结婚证,则男女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同居期间债务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百年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法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