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公益林:1.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2.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7.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8.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