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
1、合伙律师事务所;
2、个人律师事务所;
3、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下四个主要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2、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3、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4、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让个人和企业客户获得更多的优势,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个人和企业客户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