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摘要提供了一份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其中原告为梁××,被告为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允许将其手机号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请求,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详细列出了具体的细节。
法律分析
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xxxxxxxxxxxxxxxxxx;
二、请求依法判决xxxxxxxxxxxxxxxxxx。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结语
根据上述材料,原告梁××和被告孙××之间存在争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