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离职规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离职,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离职,公司无权扣钱。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作为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离职的?
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过了试用期,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公司无权扣钱。
1,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
3,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二、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什么?
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藉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究竟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给予明确。也即是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给以具体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协商创设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将给予承认并保护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课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试用期的员工辞职,提前三天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员工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结语
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离职,过了试用期则需提前30天书面离职,公司无权扣钱。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资,公司也无权扣钱。离职后,企业应在15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合同也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争议处理机关将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判断责任并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