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将予以支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要求股东承担补偿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约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指当股东未按约定出资或出资不足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应对股东违约,如要求其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限制其权益等。此外,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对于股东来说,违约可能导致声誉受损、损失投资、被追加违约金等不良后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发起人和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是股东承担补偿责任的两个要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约可能面临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限制权益等法律后果。因此,股东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