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已取保检察院能够不起诉吗
1、故意伤害已取保检察院能够不起诉,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若是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公开宣布吗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能够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能够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能够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侦查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之后,可能需要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之后,可能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同时也需要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至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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