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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故甲方有责任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一、合同事故甲方有责任吗

在工程中甲方是以正规程序完全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乙方,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下列因素会影响责任归属或分配: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由乙方主导处理这件事;如果无效,则由甲方处理这件事;

2、如果是甲方责任范围内的起因导致乙方事故发生,甲方同样要承担责任;

3、乙方若属于无资质单位或者资质不符合单位,所签的发包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这样发生事故时,甲方也要承担责任。

4、合同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形成为不完全承包,甲方同样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

(2)、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3)、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一是手机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5)、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是事故现场摄影、拍照,二是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3、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4、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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