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此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典型的劳动关系。赔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