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作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拒不出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如果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法院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拓展延伸
被告缺席,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缺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就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而言,一般来说,原告是有权利提出异议的。被告的缺席可能会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当面对质,进一步阻碍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原告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异议来表达对被告缺席的不满,并要求法庭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重新安排开庭时间、要求被告出庭等。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原告在提出异议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拒不出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而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法院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被告的缺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原告可以提出异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