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如果改变耕地用途,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土地如改变使用用途需要的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2、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及经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用地条件;
4、属新上项目的提供有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属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原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6、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需提供土地估价报告;
7、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后申请补办手续的,还需提供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8、宗地部分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供分割宗地图并在宗地图上绘制出分割宗地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码证书;
10、经盖章的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