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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包括哪些刑罚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所以,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毒品犯罪免除死刑的三种情形

1、从犯可以免除死刑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了准确适用刑罚,必须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同时,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地位和作用要从犯罪的整个过程来分析,主要从犯罪过程的三个阶段具体把握:

(1)毒品供应的源头作用大小;

(2)毒品转移的中间作用大小;

(3)毒品处理的终端作用大小。

2、作用小地位低者可以免除死刑

就共同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中,即使均被认定为主犯,专业的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要从作用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行。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也可以适用于区分共同主犯作用和地位的大小。

3、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可以免除死刑

在办理毒品共同犯罪死刑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中有同案犯未到案的,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在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2)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3)因同案犯在逃,导致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二、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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