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一、降低资质等级属于行政处罚吗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都属于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