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旨是不同的。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出具的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离职证明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所出具的文本。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区别与作用
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的两种不同文件。离职证明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于证明员工离职的事实和原因,通常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职日期、离职原因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用于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和方式,通常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方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或争议解决情况等内容。离职证明主要作用是帮助员工证明离职事实,便于找工作或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要作用是帮助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解除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管两者在形式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实用价值。
结语
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的两种不同文件。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于证明员工离职的事实和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劳动者提出,用于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和方式。尽管形式和目的不同,但两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实用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