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抽逃出资。
3.出资不到位。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