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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是否采信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关于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是否采信的问题,区别情况予以考虑

首先,考虑到考勤记录,特别是电子考勤记录或由用人单位单方记录的考勤记录,系由电子设备直接生成或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极大,存在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形成对劳动者不利的证据,原则上,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不应直接采信。

其次,由于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制度很不完善,尚未建立电子考勤记录或签到记录的劳动者确认制度,若一刀切的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一概不予采信,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在用人单位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表时,若能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请假条等,并能与考勤表相互印证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予以采信。

第三、在考勤记录中未明确注明,劳动者在单位延长的时间系加班时间的情形下,考勤记录一般仅能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起始时间,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时间即是加班的时间,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劳动者下班后因各种原因自愿呆在单位的情形(比如错开上下班高峰),这种时间不应作为加班时间来计算,特别对于建立了规范加班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者加班时间的认定,还要综合加班审批表等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一、如何判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法律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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