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停业的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进行补偿。以下是部分地区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1。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的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不能计算税后利润的,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转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转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2、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百分比,以宝鸡市为例。《宝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转换的,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延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确定,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证明确定。
4、按照经营面积计算,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经营。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50元。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例如,《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格的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