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法院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判决。 一、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母方抚养,但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孩子按照有利成长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该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该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孩子的; (3)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其成长有利且对方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予准许。 三、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征求孩子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