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拘留的期限就可以延长,目前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延长拘留期限的程序特别的简单。所以,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这种做法几乎很普遍,但是最长不会超过37天的。
延长拘留期限的程序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却非常严重,通过对这些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对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律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第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款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已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一、刑事事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