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是业主请来为业主服务的管家。可是,实际上很多物业的进驻都不是业主同意的,而是开发商和相关主管单位的利益交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