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以及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可以判断构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最新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三十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如何构成的
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
三、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绑架儿童罪量刑标准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要件是:
1、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