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迟迟下不来,应向人社局查询。根据相关法规,工伤认定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决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时限可中止。已下发的决定书未送达,可向人社局索要。人社局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时,可投诉。申请工伤认定需准备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一般处理时长为60日。
法律分析
但进行工伤认定期间,应该有一定的处理时间,那么有些人可能想要了解,都已经好久都没下来了,应该要怎么办呢,根据相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来判断,一般工伤认定是在60日以内完成,如迟迟不下来,应该到相关的人社局进行询问。
工伤认定迟迟下不来,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除非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因为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当事人工伤认定决定早应下来,建议直接向人社局查询。
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下来,人社局没有送达工伤职工,可以向人社局索要。人社局工作人员推说找公司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可以向其领导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国家规定了,想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就应该提前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医院诊断的有关证明,并且还要有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这些准备齐全以后,就能够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处理时长为60日。
结语
工伤认定迟迟下不来,应该如何应对呢?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应在60日内完成并出具认定决定书。如果迟迟未下来,建议前往人社局进行咨询。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出具但未送达工伤职工,可以向人社局索要。若人社局工作人员推诿责任,可以向其领导投诉。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提前准备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一般情况下,处理时长为6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