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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肖像权使用费的价格因明星和授权用途而异。明星肖像授权形式价格低,受众率高,因此每位明星的价格不尽相同,一般从5万到30万不等。一般公民的肖像权使用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价格合理即可。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法律分析

肖像权使用费的价格因明星和授权用途而异。明星照片最常见的用途是作为明星代言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肖像授权使用。这种授权允许企业使用明星的肖像在产品包装、画册、杂志、报纸、海报、车厢内外、地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网络等合法广告载体上做平面广告宣传。由于明星肖像授权形式价格低,受众率高,企业商家认知度高,因此每位明星的价格不尽相同,一般从5万到30万不等。

一般公民的肖像权使用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价格合理即可。

二、肖像权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结语

肖像权使用费的价格因明星和授权用途而异,一般从5万到30万不等。明星肖像授权形式价格低,受众率高,企业商家认知度高。一般公民的肖像权使用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价格合理即可。肖像具有物的属性,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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