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拆迁房屋归属问题:夫妻共有或个人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若为共同财产,拆迁房屋也属于夫妻共有;若为一方财产,拆迁房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若为父母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父母财产。特殊情况需考虑产权分额悬殊给予补偿。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金等属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结婚后拆迁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须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获得的拆迁房子就属于夫妻共有。
2、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其中一方的财产,那么获得的拆迁房子属于夫或妻其中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有。
3、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父母的,那么获得的拆迁房属于父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但是父母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除外。
4、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或者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或者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在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下几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结语
结婚后拆迁房屋归属需具体情况分析。若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拆迁房屋也是夫妻共有;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拆迁房屋属于该一方个人所有,非夫妻共有。若为父母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特殊情况下,需考虑婚前财产、扩建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偿。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属夫妻共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除外。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金等属夫妻共有,婚前财产、赔偿、遗嘱确定归一方、个人生活用品等属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